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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專業主題月研究 | “恩施玉露”的合規使用與司法保護

                  2023-05-12

                  “恩施玉露”是我國目前保留蒸汽殺青傳統制作技藝的針形綠茶極品,1965年入選“中國十大名茶”名錄。2007年以來,恩施玉露相繼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中國馳名商標保護,其制作技藝入列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18年4月28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和印度總理莫迪在武漢市舉行非正式會晤,在這次會晤中,恩施玉露被選為國事活動茶敘用茶。


                  品茶之余,消費者可能會有如下疑問:會不會買到假的“恩施玉露”?到底誰有權利使用“恩施玉露”? 


                  “恩施玉露”的合規使用與司法保護有地理標志和商標兩個范疇,又有民法、行政法、刑法三個法源,交叉構成了多個保護維度。


                  一、“恩施玉露”作為地理標志的合規使用與保護


                  產品的特征天然地取決于其產地,一方面是水土等自然因素,另一方面是工藝等人文因素,這種產品與產地的關聯性是地理標志的核心要素。通俗來講,地理標志的功能主要在于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兜乩順酥井a品保護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視角下的“恩施玉露”的注冊登記


                  2007年3月5日,原國家質監總局作出《關于批準對恩施玉露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恩施玉露”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范圍為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侗族鄉、舞陽壩街道辦事處現轄行政區域,質量技術要求包括品種、立地條件、栽培管理、生產工藝和質量特色,符合產地和技術要求的市場主體提出使用申請后由原國家質檢總局審核查驗。


                  原國家質檢總局對恩施市潤邦國際富硒茶業有限公司提出的恩施玉露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進行了審查,并于2007年8月9日予以注冊登記,湖北省知識產權局2022年1月13日公布的恩施玉露地理標志名單顯示,核準使用的企業數仍然只有1家,但在2022年12月之后,使用注冊商標的生產者也都同時使用地理標志,相關核準信息后續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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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注1: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下方顯示核準使用企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 “恩施玉露”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監管


                  “恩施玉露”地理標志產品的監管分為以下三個層次,一是由質檢部門按照前述公告的內容對其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等進行監管,二是由質檢部門按照省級地方標準對其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等進行監管,三是由知識產權部門對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管。


                  (三)“恩施玉露”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保護


                  除上述核準使用的企業外,擅自使用或偽造“恩施玉露”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行為;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恩施玉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行為;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有權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核準使用的企業,其產品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或違反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恩施玉露”地理標志產品的違法行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雖然規定執法機關有權查處,但卻沒有具體的處罰依據,此為立法之一缺漏。


                  二、“恩施玉露”作為商標的合規使用


                  (一)“恩施玉露”作為商標的注冊與許可使用


                  2013年9月14日,國家商標局對“恩施玉露”予以注冊公告,申請人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茶產業協會(簡稱恩施州茶產業協會),商標類型是地理標志證明,核定使用商品是茶。恩施州茶產業協會是由恩施州行政區域內從事茶葉及與茶葉產業相關的生產、加工、流通、科研、教學和監督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團法人,旨在凝聚行業力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權益,繁榮茶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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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注2:恩施玉露注冊商標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恩施州茶產業協會于2023年2月15日公布了“恩施玉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授權許可使用名單,該名單共有包括恩施市潤邦國際富硒茶業有限公司、恩施市白楊春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在內的100家茶企,其他企業未經許可無權使用“恩施玉露”商標,消費者既可以去恩施州茶產業協會微信公眾號上查詢所買茶葉生產企業是否獲得授權,也可以去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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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注3:恩施玉露商標使用許可備案公告

                   

                  (二)未經許可不能使用“恩施玉露”商標但可以使用恩施地名


                  由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通常對應特定的地域名稱,商標注冊人不能剝奪未向其提出使用要求、但商品確產于該特定地域范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正當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中所含地名的權利。例如,未經許可可以使用“恩施綠茶”四個字的文字以及與注冊商標不易混淆的文字加圖案。


                  三、“恩施玉露”商標的系統保護


                  雖然法律對于地理標志的保護水平要高于商標(一是地理標志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的標志范圍要廣于普通注冊商標,二是地理標志可以成為注冊商標的侵權例外),但是市場主體絕大多數使用“恩施玉露”商標而極少使用地理標志,以下分別從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政違法和犯罪角度分析不當使用“恩施玉露”商標的后果。


                  (一) 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從抽象層面是比較容易判斷的,“無權或擦邊”即構成,只不過樣態表現較多,結合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的梳理,總結出以下十種屬于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1.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將“恩施玉露”商標或字樣、標識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的(采取直接貼附、印刷、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將“恩施玉露”商標或字樣、標識用于商品交易文書上的(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

                  3.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將“恩施玉露”商標或字樣、標識使用在店鋪招牌、店堂裝飾裝潢上的;

                  4.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將“恩施玉露”商標或字樣、標識使用于服務場所的(包括介紹手冊、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名片、獎券、辦公文具、信箋、紙杯以及其他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相關物品上);

                  5.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將“恩施玉露”商標或字樣、標識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的(如發票、票據、收據、匯款單據、服務協議、維修維護售后證明等);

                  6.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將“恩施玉露”商標或字樣、標識使用在廣播、電視、電影、互聯網等媒體中,或者使用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載體上的;

                  7.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將“恩施玉露”商標或字樣、標識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的(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展臺照片、參展證明及其他資料);

                  8.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將“恩施玉露”商標或字樣、標識使用在網站、即時通訊工具、社交網絡平臺、應用程序等載體上的;

                  9.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將“恩施玉露”商標或字樣、標識商標使用在二維碼等信息載體上;

                  10.未經商標權人許可銷售不屬于“恩施玉露”商標授權許可使用人生產的“恩施玉露”商標或字樣標識的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


                  (二) 行政違法


                  前述所有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都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這兩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實踐中的罰款多在2000元到30000元之間。


                  (三) 犯罪


                  對于假冒證明商標是否構成犯罪,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爭議,實踐中較少將假冒證明商標的行為認定為犯罪。


                  一種觀點為:假冒證明商標不能認定為犯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保護客體僅包涵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但是并未明確規定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刑法是保護法益的,但并不是任何法益都全受到刑法的調整與保護,只有當法益重要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受到刑法的調整。從救濟方式上來看,假冒證明商標等行為,雖然沒有受到刑法的調整,并不意味著是合法的,它受到民事、行政法律法規的相關調整,這也體現了只有達到一定程度才上升為刑事法律的調整,符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本身的特性,也體現了刑法本身的特性?;诖?,目前對于行為人假冒證明商標的行為不能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論處。


                  另一種觀點認為:假冒證明商標應當認定為犯罪?!蹲罡呷嗣穹ㄔ盒淌聦徟械诙リP于集體商標是否屬于我國刑法的保護范圍問題的復函》「[(2009)刑二函字第28號]認為: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币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五條所規定的“注冊商標”應當涵蓋“集體商標”。按照此規定,證明商標應也是刑法所規定的“注冊商標”,另外在張賢智、陳海波假冒UL證明商標一案中,法院認為:本案兩被告人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節能器上使用“UL”證明商標,情節嚴重,該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消費者對“UL”證明商標的信賴,還嚴重擾亂我國的商標經濟秩序,將證明商標納入假冒注冊商標罪調整的范疇,將被告人依假冒注冊商標罪予以定罪量刑,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利益及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筆者認為:在目前法律規定不夠明確的情況,基于罪刑法定和刑法歉抑性原則,暫不能將證明商標納入刑法打擊的范圍。


                  四、總結


                  綜上所述,雖然我們常常將煙酒茶相提并論,但以“恩施玉露”為例可以看出,三者的保護力度不可相提并論,茶產品的刑法保護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而“恩施玉露”地理標志和證明商標的合規使用,包括誰可以用和怎么使用,從法律角度是十分清晰的,加之追溯碼的逐漸普及、湖北地區的行政執法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消費者可以信賴相關地理標示及標示所隱含的產地和工藝。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同時不構成任何購買建議。)



                  作者介紹


                  段瓊

                  海華武漢辦公室合伙人(有限權益)

                  上海市海華永泰(武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有限權益),武漢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碩士,專業領域為爭端解決、公司并購。

                  聯系方式:15527356120

                  張心愿

                  海華武漢辦公室實習律師

                  上海市海華永泰(武漢)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入職前曾在法院長期審理刑事、知產、商事案件。

                  聯系方式:1897216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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